
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通过网络平台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、诽谤、威胁或恶意损害形象的网络欺凌行为。
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在数字时代,每个人都是网络世界的守护者。让我们共同努力,让网络成为传递正能量、促进交流与理解的桥梁!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和谐、友善的网络环境,拒绝网络霸凌,让网络霸凌无处遁形!
责编:江佳峄
来源:雨湖区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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